高明区妇联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日期:2014-01-02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区妇联政务信息,提高妇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妇联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高明区妇女联合会在职责执行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高明区妇女联合会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含“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法律法规”、“党务公开”、“其他重要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高明区妇女联合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才能予以发布和答复。
第五条 严格执行信息密级审核制度,属秘密级以上的资料严禁公开。所有信息公开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发布。
第六条 为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部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上信息公开平台、信息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分发及回复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我会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相关部室依据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室主动公开信息;
(三)具体负责“机构领导”子目录的信息保密检查、更新和维护,以及相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