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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日期:2015-04-22

案情简介:王某与前夫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育儿子小明。2008年10月,王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孩子由前夫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婚后房产两处归前夫所有,债务由前夫偿还。离婚后,王某便外出打工,孩子随前夫生活至今。今年3月,王某因思子心切回本地工作并与前夫协商把儿子给自己抚养,王某前夫不同意,王某便起诉到了法院。那么王某如何才能请求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案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王某如果想要通过诉讼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必须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前夫确实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行为的。此外由于王某的儿子已经年满10周岁,法院在处理时还会参考其儿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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