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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从事禁忌工作怀孕后可要求调岗
日期:2015-04-22

案情简介:李某是一家化工厂的职工,入职已经四年多。近日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告诉李某怀孕了,李某全家都非常高兴。但李某在日常上班时,要经常接触一些化学品,李某担心这会影响腹中胎儿的成长,打算向单位申请调换一下工作岗位,那么李某的这一想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件分析:《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三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另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李某的工作场所中含有上述化学物质且浓度已经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那么李某所在工厂则不得再安排怀孕后的李某从事该岗位工作。如果李某的工作场所中上述化学物质浓度并未超过国家职位卫生标准,但李某仍然觉得不能适应的,李某可以凭借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换其它岗位,可以通过与单位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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