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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日期:2018-07-09

 

为充分调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踊跃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深入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本区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的,适用本办法。

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黑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举报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地下钱庄”、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

(十二)公开悬赏的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线索。

三、奖励办法

根据案件情况以及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发挥的作用,经查证属实,分别给予1000元至100000元的奖励。

(一)奖励内容及标准

1.举报涉黑犯罪线索

①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的,奖励人民币30000-50000元;被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的,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其中,被举报的嫌疑人既以涉黑罪名被批准逮捕又以涉黑罪名被定罪的,逮捕和定罪阶段不重复奖励,直接以定罪的奖励标准实施奖励)。

②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在逃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且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且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③凡提供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2.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

①凡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奖励人民币20000元;

②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在逃头目、骨干成员,且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抓获一般成员的,且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③凡提供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举报一般涉恶犯罪线索

一般涉恶犯罪是指尚未形成犯罪集团模式,涉及偶发案、个案等普通涉恶案件。

①凡举报暂未形成犯罪集团的一般涉恶犯罪线索直接破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奖励人民币3000元;

②凡提供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般涉恶在逃人员的,且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③凡提供举报一般涉恶犯罪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奖励原则及认定标准

1.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二是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②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时间以《高明区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③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资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④同一举报人在各单位、各级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⑤由高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⑥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不予奖励的情况

①举报的线索,相关单位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②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涉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

③同案犯检举的。

④举报的涉黑恶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⑤举报人不实名举报或身份信息不完整。

⑥其他不予以奖励的情形。

3.放弃奖励的情况。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举报渠道

(一)佛山市高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电话:0757-88662029(工作时间);

2.邮箱:gmshce@126.com;

3.微信举报方式:关注“高明综治”微信公众号,在右下方“网格服务”选择“涉黑涉恶举报”进行线上随时举报和提供线索。

(二)中共佛山市高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佛山市高明区监察委员会)

1.电话:12388(工作时间),0757-88688082(工作时间);

2.网站:http://guangdong.12388.gov.cn/foshanshi/gaomingqu/

(三)中共佛山市高明区委组织部

1.电话:0757-88822272(工作时间);

2.邮箱:gmzzk@163.com。

(四)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1.电话:0757-88881626(二十四小时);

2.邮箱:gmgashce@sina.com。

附则

(一)各单位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线索收集、上报备案、申报奖金、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人信息及反映的情况要明确由专人负责。对于违反工作纪律或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从各种途径反映的线索,各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登记,填写《高明区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如判断为有价值线索的,须及时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在申请线索举报奖励时,由办案单位负责呈请,填写《高明区黑恶犯罪案件群众举报奖励申报表》,经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批后,由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五)本办法由佛山市高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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